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劳动仲裁
我们平常说的打官司主要就是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其实也算是打官司,它们都与诉讼有关联,但仲裁与劳动仲裁之间却没有什么关系。
跟大家普法普了这么久,竟然没有聊过这几种机制。那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一下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最常见的纠纷裁判机制——诉讼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了一哭二闹三上吊,我们首先会想到向法院起诉。当然,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特别程序等,其中民事诉讼是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如果你看到诉讼就想到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那我看你不一般。
一般来说:
离婚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借款没有收回,可以诉讼;
交通事故索赔,可以诉讼;
合同履约纠纷,也可以诉讼……
如果一直说下去,我大概可以说三天三夜(并不能)
而诉讼要选对地方,不是哪个法院都会受理,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特殊规定也挺多的。
比如交通事故可以到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及财产权益类纠纷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所以,在哪里起诉这事还要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走错路、进错门。类似于诉讼的纠纷裁判机制——仲裁仲裁可以说是同诉讼并行且类似的纠纷裁判机制,但仲裁的前提是纠纷各方同意选择这种方式解决问题。
当事人之间要么于纠纷发生前就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纠纷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要么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如果确定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纠纷各方就不能提起诉讼,去了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
仲裁同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仲裁是不公开审理,裁决也相应不公开;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裁决一般也会发布至裁判文书网。所以,不希望外界知道相关情况、又希望得到公正裁决的话,仲裁是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决,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裁决还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继续审理。
最后,仲裁一般程序下,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是当事人来选定的,比如双方各指定一名边裁,再共同指定一名主裁,无法共同指定主裁就由仲裁委指定;而诉讼中,承办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没有权利选择,当然,若承办法官同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可以申请回避的。劳动仲裁——仅限于处理劳动争议有次我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办案,发现成都仲裁委员会立案室赫然立着一个“温馨提示”,大概是说劳动争议请到劳动仲裁委办理,各区劳动仲裁委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说明很多人不知道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许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直接跑到仲裁委来咨询或立案了。
实际上,仲裁与劳动仲裁没有任何交集。为了区别开,我们一般把仲裁称为“商事仲裁”,从表述上区别于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按照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到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同时,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才可以到法院起诉,这就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联。
当然,部分劳动争议也是一裁终决,裁决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一方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比如:
第一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二类: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是对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这三类纠纷解决方式的普法式解读,希望大家在打官司前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好啦,本次普法结束,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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