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的类型以及注销程序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注销申请的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注册商标的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1.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的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程序: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注销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在不需要缴纳任何商标规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当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了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的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注销申请的审查。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的名称与在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一致;
3.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是有效的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并退回通知书。
什么情况会导致商标被注销: